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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6日星期二

合同法实施以前签订的超过20年租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处理

关于租赁合同的期限,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德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规定最高期限为30年。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449条规定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20年。在合同法颁布施行前,民法通则和原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对租赁期限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合同法在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规定租赁合同最高期限为20年。
  
但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许多租赁期限超过20年,有的甚至达到50年。这些租赁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并且至今仍在履行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是否受到合同法的限制呢?《合同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合同法实施以前法律、法规对租赁期限并无限制性规定,因此,对合同法实施之前的房屋租赁合同,其约定的租赁期限要受到合同法的限制,最高不得超过20年。对于租赁合同,如何起算租赁期限呢?即20年的租赁期是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还是从合同法生效实施之日起计算呢?对此,我们认为,应当从合同法生效实施之日起计算新的租赁期限,对于从此时超过20年的,超过的部分应认定无效。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585c1f3d762917e93c6d9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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