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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8日星期二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具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没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不发生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根本不存在互负债务,自然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
  
2.须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该点与后履行抗辩权正好相反。不安抗辩权是依照合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暂时中止自己给付的行为。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维护先履行义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须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合同有效成立后,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且此种财产状况的恶化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为双方所熟知,致使后履行当事人履行能力丧失或者其他情况以致不能保证合同的履行,则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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